环境法治教育如何破解“邻避效应”:国民责任意识与协同共治能力的培养
发布时间: 2025-11-07 作者: 酸雾废气处理设备
本文以 国民责任意识培育 与 协同共治能力建构 为双主线,系统阐释环境法治教育如何通过厘清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强化多元主体责任认知,夯实破解邻避困局的价值根基;如何通过培育法治参与技能、塑造多元协同机制,搭建实践路径;并进一步从立法保障、内容革新、主体联动维度,构建环境法治教育实施体系,为推动公众从邻避设施 反对者 转向治理 参与者 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一)厘清权利义务对等性:消解权利主张-责任规避的认知偏差邻避冲突中都会存在的搭便车心理,本质上是对环境权利与义务辩证关系的认知错位。公众往往过度强调环境知情权、健康权等权利主张,却忽视公共设施必要性所对应的合理容忍义务这一法律底线。环境法治教育需以《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规范为核心,通过具象化阐释实现权利义务认知的再平衡。一方面,需清晰界定公众的法定环境权利边界--不仅包括对污染行为的举报权、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权,更包括获取真实环境信息的权利,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公开项目背景资料、意见提交方式等关键信息,让公众认识到权利行使有明确的法律渠道而非依赖群体对抗。另一方面,更要强化义务认知:通过垃圾围城、污水治理等公共危机案例,说明邻避设施是公共利益必需品,其环境风险在达标排放前提下属于可接受成本,而拒绝承担这一合理成本的实质是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强化多元主体责任认知:构建政府-企业-公众的责任共同体邻避效应的激化往往源于责任归属的模糊化,环境法治教育需通过分主体的责任阐释,打破政府失职、企业违法、公众无辜的片面认知,构建多元责任共同体。对政府而言,教育重点在于明确程序正当性责任。许多邻避冲突的导火索并非项目本身,而是决策过程的封闭性--如什邡事件中,项目审批未履行完整的公众听证程序,违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程序要求。环境法治教育需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不仅是监管企业,更包括决策公开、公众参与等程序义务,程序违反法律本身就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企业而言,需通过法律责任-信用成本的双重叙事强化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推行的装、树、联制度(安装监控设备、树立公示大屏、与环保部门联网),本质上是将企业环保责任具象化为法律义务,而自动监测数据可直接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则让环境守法从道德倡导变为法律强制。法治教育应通过企业违法排污的处罚案例,说明环境责任的履行既是法律要求,更是避免信用破产的必然选择。对公众而言,需培育监督责任与容忍义务的双重认知。既通过《环境保护法》中公民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条款,明确公众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监督责任;又通过环保设施开放参观等实践,让公众认识到达标排放的邻避设施应受合理容忍,从而消解不必要的风险恐慌。(一)培育法治参与能力:从无序对抗到依法表达公众参与的低效甚至无效,是邻避冲突升级的关键诱因。环境法治教育需系统传授全流程参与的法律工具与操作方法,让公众从被动反对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在决策前置阶段,重点培育程序参与能力。通过解读《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中的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法定形式,结合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项目中公民网络意见征询的成功经验,教会公众识别决策程序中的形式化参与陷阱,掌握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听证等具体方法。美国威斯康星州垃圾填埋场扩建项目中,地方委员会强制开发商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的机制表明,当公众掌握法定参与工具时,可以有明显效果地影响决策走向而无需对抗。在项目运营阶段,重点培育监督能力与证据意识。依托蔚蓝地图等平台的实践经验,教育公众通过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公示屏、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平台等合法渠道获取证据,当发现数据超标时,可依据《环境保护法》第57条行使举报权,并掌握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这种基于法治工具的监督,远比单纯的群体抗议更具实效。在冲突化解阶段,重点培育法律救济能力。许多邻避冲突升级源于公众对救济路径的无知,环境法治教育需普及行政复议、环境公益诉讼等法定渠道。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支持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让公众认识到除了街头抗议,还有更具法律上的约束力的维权方式,以此来降低冲突的对抗性。(二)塑造多元协同机制:从九龙治水到法治联动邻避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主体无法破解,环境法治教育需超越个体能力培育,延伸至协同机制认知,让公众理解多元共治的法律逻辑与实践路径。首先,明晰协同共治的法律框架。通过解读长三角两山议事堂跨省联动、平湖生态警务联勤工作站多部门入驻等案例,阐释《环境保护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与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的条款怎么样转化为实践机制,让公众认识到政府、企业、环保组织、社区并非对立关系,而是法定的共治主体。其次,引入国际协同治理经验的法治解读。加拿大天鹅山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过程极具借鉴价值:政府通过立法建立自愿参与-公开协商-利益补偿的协同机制,全省120余次信息发布会与公民投票,最终以79%的居民支持率使项目落地,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环境法治教育可通过这类案例,说明自愿协商利益共享并非政策优惠,而是法治框架下平衡公共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必然要求。最后,培育科技赋能的协同能力。在数字化时代,协同共治离不开技术工具的支撑。环境法治教育应包含对环保设施开放小程序智安净土数据平台等科学技术手段的认知培育,让公众掌握通过VR参观、在线查数据、智能举报等方式参与协同治理的技能,实现线上监督-线下响应的法治闭环。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环境教育的实效离不开法律保障。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日本《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均通过立法明确教育目标、内容与责任主体。我国需加快制定《环境教育法》,将邻避设施治理相关的法治内容纳入强制教育范畴,明确高校、政府、企业的教育义务--如环保企业需定期开展设施开放日的法治讲解,政府需将公众参与培训纳入政务服务内容。(二)内容革新:构建认知-技能-实践的三阶课程教学体系高校作为环境法治教育的主阵地,需重构课程内容:基础层聚焦邻避治理法治基础,讲解《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核心条款与邻避冲突典型案例;技能层开设环境参与实务,传授听证会发言、证据收集、行政复议申请等实操技能;实践层对接环保设施开放单位与生态警务站,组织学生参与云参观联合巡查等真实治理场景。(三)主体联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教育合力政府应搭建公共教育平台,如将环保设施开放纳入全国普法规划,推广线上云参观+线下讲解模式;企业需履行教育责任,通过电子屏公示法律责任清单与监测数据,在参观中嵌入法治解读;环保组织可发挥专业优势,开展邻避治理法治工作坊,模拟协商场景培育公众协同能力。邻避效应的破解本质上是治理理念从行政强制向法治共识的转型,环境法治教育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着价值塑造与能力培育的双重使命。通过权利义务对等性教育,唤醒公众的公共责任意识,消解利益独占、责任规避的认知偏差;通过参与机制与协同逻辑的传授,提升公众依法参与治理的能力,构建政府引领、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的法治共治格局。从生态环境部推进环保设施开放的实践到平湖生态警务的协同创新,诸多案例已证明:当环境法治教育真正落地生根,公众会从邻避设施的反对者转变为治理过程的参与者与公共利益的守护者。这既是破解邻避困局的现实路径,更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文/叶勇飞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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