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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4年第4期法学要目汇编

:    发布时间: 2024-11-26    作者: 淘金网官方客服/p>

  北律信息网(北宝)陆续推出2024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3-2024)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 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40家期刊2024年第4期法学要目。

  内容提要: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是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重点。从基本属性、资源利用和表现形式三个方面廓清自然资源资产的概念内涵是建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宏观层面,公权力规制失范与私权利保障失衡是阻滞自然资源资产实现有偿使用的根本原因。在实践层面,价值核算体系混乱、使用范围模糊、使用方式粗放是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走向法治化道路的现实动因。以法治维度构造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应以“公权管制”与“私权自治”为中心,准确释明自然资源资产的法律概念;明确允许有偿使用的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共享机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程序性规则,为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和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陈静、都仲秋(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联邦或州政府所有的公共土地属美国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其所有权管理法治经验可归纳如下:一是按照管理难易程度、不同自然资源价值目标对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分类并设立不同权利,二是促进公共土地所有权管理机构法定化、专业化和科学化,三是通过明晰自然资源所有权和监管权来协调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中国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美国经验对中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是:在进行所有权管理时,不仅要依靠行政手段和加强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更要发挥市场作用。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要尊重自然资源资产多用途属性,根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现自然资源资产多元价值,保障所有者权益。

  关键词:美国公共土地所有权;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权;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内容提要: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法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性立法提供嵌入式立法和独立式立法两种立法路径选择。通过识别立法客体的多元属性特征,明确经济效率、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性立法应定位为环境资源法与经济法的交叉法域。立足该法体系定位发现,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性立法的本质是绿色经济立法,因而上述两种立法路径均存在合理性和可行性。依循绿色经济的立法路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性立法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以立法客体的分类为立法逻辑,以经营性、生态性和生存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分类体系为立法框架,从根本原则和法律制度两方面展开规则构建。

  关键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性立法;绿色经济立法;经营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生态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生存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内容提要:现阶段,不同法律与政策性文件中存在政务数据、政府数据、社会数据、公共管理数据、公共服务数据等文字表述,同时存在联合使用等情况。对于公共数据的内涵与外延,尚未有任何法律文件对其界定。公共数据在推动数据经济发展、促进数据流通大循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所代表的民事权益不同,公共数据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前者更加侧重于数据的开发与利用,而后者则侧重于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据此,对于公共数据的确权与授权机制,拟从不同维度出发,首先探讨公共数据从何而来又因何而去的整个动态过程,在“关于谁的数据”与“由谁生产的数据”的分类基础上构建综合判断法,来对公共数据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其次,通过对作为载体的数据与其所承载的内容信息之间的关系进行内部性分析,来构建“数据有丝分裂”理论进而突破“一物多权”或共享数据产权的理论困境,为公共数据的确权与授权提供基础。最后,通过构建以控制与管理为主导的数据产权,对包括公共数据在内的所有数据构建确权与授权机制,以保障公共数据能够被高效利用与循环,促进数据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内容提要:数据应如何保护慢慢的变成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前置性难题。现有理论中,行为规制说与分类保护说均有其制度缺陷,难以满足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双重需求。既有的数据财产权理论及其批评意见,要么忽略了数据财产权构造上的多种可能性,要么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数据排他性、共享性和流通性的误解,难以符合我国数字化的经济的发展战略。数据财产权的构建应以数据权益归属的清晰划分为前提,以数据类型和客观风险为依据,以层次化的规则设计为主要手段,构建权属清晰的数据权利体系。

  内容提要:算法的应用导致了算法共谋风险,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算法共谋具体分为算法明示共谋以及算法默示共谋,这样一些问题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造成冲击,且不同程度地对反垄断规制框架提出挑战,包括算法共谋行为的隐蔽导致发现困难以及取证困难,难以对违法主体进行归责,难以认定算法默示共谋的违法性。为回应算法共谋难题,反垄断规制机构应当扩充制度工具箱,明确算法共谋的违法性认定框架,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和违法信息发现机制,并设置算法规制要求。在算法共谋违法的认定框架方面,对存在意思联络与明确协议的算法共谋沿用垄断协议制度。而针对缺乏意思联络要件以及无法证明存在协议的,应将其纳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调制范畴,以“滥用行为”的形式规制算法滥用行为。

  内容提要: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境司法造成不可忽视的漏洞,有必要转向义务视角证成政府提起索赔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鉴于此,首要的是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不能之兜底手段,在此基础上合理赋权和严格控权以保证赔偿磋商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完善问责机制以避免政府索赔角色的冲突,最后衔接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关联诉讼的关系,进而保障该制度的全面推进。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环境保护义务;公法责任;行政优先

  内容提要:《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类型采用了开放式的设计,但缺乏配套法规则不可避免地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向一般条款逃避及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配套法规的及时跟进成为兜底条款得以有效适用的紧迫前提。通过采用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结合的方式对开放式作品类型条款的条文、目的、渊源及演变做多元化的分析,建议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中对“其他智力成果”进行界定并采用以“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是指符合作品特征但依靠其主要表现形式不能认定为本条前8项作品类型的作品”的表述。以进一步明确判断作品类型的分类标准及前8类作品类型优先适用的原则,防止符合多种作品类型特征的智力成果流向兜底条款,有效界分兜底条款与前8类作品类型在调整范围上的边界及与其他法律和法规的适用的边界,为开放式作品类型条款的适用提供具体化路径。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并列作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对象,是立法对数据财产属性的肯定。学界对数据财产的保护还未形成共识性的解决方案,典型的保护模式有:通过双方约定来规范有关数据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法保护模式;将合乎条件的数据作为汇编作品、邻接权客体与商业机密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保护数据主体财产性权益和竞争利益的竞争法保护模式。但以上几种模式都无法为数据财产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无论是从财产理论发展,还是我国立法的倾向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数据权益的保护需求,确立数据财产权都是对数据财产保护和利用的最优选择。数据财产权具有传统财产权对世性、支配性、排他性以及无形财产特有的非独占性,基于此,对数据财产权的设置应当淡化数据财产权人对数据的“占有”,而将访问、复制、经营、处分作为其权利内容。

  内容提要:数字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数据歧视、算法黑箱、大数据杀熟等数据难题的破解需要在数据治理中充分体现数据伦理的意义。数据伦理是科技伦理在数据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但自身具有区别于信息伦理和机器伦理的特定内涵。数据活动是将社会实践计算化和数据化的创造性活动,数据伦理嵌套于人机协作的新兴社会生产方式和机器深度重塑人性的转型结构之中。数据伦理应当以数据正义作为框架,在此基础上展示其法理构造和治理意义。在法理构造上,世界的深度数据化和人机协作的日益成熟重塑了法律与科技的互动方式,对数据伦理的挖掘和构建应当在法律与智能科技的互动这一双层结构之下展开,对数据伦理的法律规制也应结合数据正义的新形态做调整。数据伦理在数据治理中的内涵和层次具有多元性,数据治理中不能仅将数据伦理作为治理对象,也要将数据伦理纳入到数据治理模式的设计和实践之中。在治理模式上,应当以数据正义为价值载体,将数据伦理要求贯穿于数据治理之中以实现数据法治,并为化解数据治理中的价值冲突和确权难题提供伦理支持。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关键举措。一直以来,公共数据以开放为重要方式,实践着民主法治的透明化和公平化的目标,提升了行政的合法性与效能。利用层面则是在数字时代之下充分的发挥公共数据能够加强公民福祉,提升治理水平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功效。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当下,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民主观与法理在于既要坚持数据开放的固有内涵,以民主理念促进访问、共享,建构各种数据共享空间,为公众便利访问提供基础设施与条件;亦要强调数据再利用,以多样化的方式为社会提供公共数据,并实现与其他主体开展双向公平授权形成共享数据。公共数据的公平利用有益于形成有效和竞争性的市场,能够真正成为激活所有数据价值的引领性机制。树立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制度的民主观有利于克服当前制度探索中的偏差,能够明确公共数据流通的法理本质,并切实发挥公共数据应有的作用。此种公共数据的民主观需要落实于公共数据的访问、共享与利用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使数据真正具有可访问性、可用性与再利用的价值。

  内容提要: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隐私信息权益一体两面,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景而各有侧重:前者强调数据的流通而重视其中的财产价值,后者强调个人尊严的保护而重视其中的人格价值。这就导致二者虽然适用相同的损害赔偿规范,但在规范的具体适用上却因前述不同侧重而在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而言,应在承认这种差异性的前提下来理解与之对应的法律规范。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围绕《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结合第1183条第1款展开,将构成要件论和利益权衡论两种法律效果评价方法结合起来认定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上,应当围绕《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第69条以及《民法典》第1182条展开,在受害人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益时,将财产损失赔偿的法院酌定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综合认定结合起来展开对侵害行为的法律效果评价,解决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隐私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认定中的法律效果评价冲突问题。

  内容提要: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环境法治体系建设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基础保障。回顾中国环境法治体系建设的发展脉络,历经了从资源价值到环境价值、从环境法律规范到环保法律、从法律文本到法治实践、从规范集群到法典编纂的四重转向。将政府、企业和公众纳为多元治理主体,兼顾环境法律和环境政策的作用发挥,妥当安顿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的领域与分野,融合环境法律规范与环境技术规范,是中国环境法治体系中核心要素建设取得的成就。而坚持党的领导、实践探索、从中国民间传统文化汲取养分、坚持生态文明的引导,是中国环境法治体系建设成就取得的动因。尽管环境法治体系的架构已基本成形,但基于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实践和蒸蒸日上,未来尚需在主体参与、规范协同、利益衡平等方面不断深化发展,以期构建更符合时代需求、顺应历史潮流的中国式环境法治体系。通过环境法治体系的理论探究,也可从整体上掌握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规律和智慧探索,助力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作者:孟庆瑜、刘婷婷(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健全和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厚植高水平发展绿色低碳根基的重要抓手和关键举措,也是快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美丽中国的内在需要和客观要求。自生产者责任延伸思想传入我国以来,历经思想本土化、理论实践化、政策法制化的演化与变迁过程,其制度内涵逐渐明晰,核心制度日益完善,适用领域不断拓展,延伸责任更为丰富。但从整体上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依然存在立法定位不清晰、立法体系不完备、立法衔接不顺畅、立法实效不理想等问题。时值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契机,基于该制度与《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存在的密切联系,对其进行完善具有必要性。在“适度法典化”理念指引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顺时嵌入,通过宏观定位,在总则编、污染控制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编进行具体制度安排,以实现体系化整合之目标。同时,通过建立产品回收名录制度、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细化经济激励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制度等配套措施,以夯实系统性构建之基础。

  内容提要: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为构建中国自主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我国《民法典》对中华优秀民间传统文化守正创新。我们要挖掘和传承包括中华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诠释《民法典》的民族性和历史感,厚植《民法典》的历史底蕴、文化底蕴、道德底蕴,并以之释法说理。可以将《民法典》中汲取的中华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体系化、学理化为“四观”:法律观、天下观、社会观和家庭观。《民法典》实现了对中华传统法律观、天下观、社会观和家庭观的古为今用与创造性转化。

  内容提要:全过程人民民主继承了传统民本思想的重民理念,强调其体察民意、顺应民心的要义,以“共建共治共享”模式补全了人民的主体性地位,并切实以人民为中心收集、凝聚民意,以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机制保障人民自由意志的表达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法律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以宪法为基础设计选举、协商、自治的民主程序,保障人民全过程参与国家治理,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人民意志,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超越。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民本思想;以人民为中心;民主选举;协商自治;法治化

  内容提要:夫妻股权单方处分问题的核心在于平衡交易安全与婚姻财产安全保护之价值冲突。夫妻股权共有应当限于对股权权属的共有。股权处分权行使主体的认定在公司法或婚姻家庭法下会产生不同的适用结果,为完成两者之间的衔接,需以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规则作为制度工具,基于对《民法典》第1060条和1062条的解释重构,建立起以共同管理为原则,各方单独管理和推定一方单独管理为例外的管理权规则。显名方单方处分夫妻股权原则上应被推定为显名方单独管理而构成有权处分,但需受到善意相对人要件的限制。相对人明知显名方无权单独处分或与显名方恶意串通的,以及显名方以不合理的低价或无偿处分股权的,处分行为皆属无效。隐名方对于显名方滥用其推定管理权的单方处分行为,可通过婚内或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及侵权制度进行救济。

  内容提要: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未来收益型的财产权,与一般的财产型收益不同。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分割股票期权收益一直是难题。在理论基础上,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应以其收益为分割对象,并应遵循现有收益分割的体系化原则,即以贡献作为其分割的基本原理。在贡献理论下,股票期权收益应区分三部分价值,即股票期权价值、行权成本价值、忠诚劳动价值,并以此确定股票期权收益分割计算规则的基本形态。其中,行权成本采取补偿原则,剩余的收益中股票期权价值与忠诚劳动价值具有同等性。而作为共同财产的忠诚劳动价值则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与股票期权持有期间占比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计算中还需考虑股票期权获得与行权的时间进行类型化的处理。同时,要依据行权成本的来源进行补偿,并通过贡献多少和是否恶意放弃行权的举证来调适个案中的计算。最后,对于分割的处理还需注意行权后取得股票的分割对公司利益的影响。

  内容提要:从2022年开始,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谈判陆续展开,并且在第十三届部长级会议前取得了一定成果,形成了谈判文本。谈判是在美国主导下进行的,谈判文本的核心是回应美国关注。然而,美国仍然不同意恢复上诉机构,以至于谈判文本中的上诉/审议部分出现空缺。由此可见,谈判是以争端解决其他方面改革换取美国对上诉机构的支持,但是这一目标没有实现。有鉴于此,加上成员意见分歧和美国大选在即,争端解决改革谈判的前景不容乐观,WTO成员应该考虑更多路径,包括使用上诉仲裁和新立上诉机构。

  内容提要: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十三届部长级会议(MC13)取得谈判成果,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电子商务、发展等议题的部长宣言或决定等。本文基于戏剧化建构主义视角,对MC13进行了初步分析,认为MC13谈判成果是WTO成员互动与交流的结果,体现了WTO成员身份和利益的易变性,并充满了戏剧化。中国未来应积极参与WTO改革和争端解决机制改革。

  内容提要:在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被逐步异化为战略工具的现实背景下,探讨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更显必要。面对当前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间矛盾丛生的关系,作为公共利益天然代表的国家理应对此作出积极思考和应对,以便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利制度能够重归原旨。所以,我国应当对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利制度策略实行多元优化,通过灵活内化国际新创规则、合理建构政府补贴体系、充分利用横向磋商场域来促使该领域的专利制度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激励创新效用的同时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实现理想状态下兼容,从而使人民健康水平提升和药品可及性问题改善取得根本性突破。

  内容提要:海南自贸港在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过程中提出要推进仲裁业务开放,引入境外仲裁机构,但目前面临落地难的问题。海南自贸港引入境外仲裁机构有两种模式,一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贸港设立单独仲裁机构,二是境外仲裁机构与境内主体合作设立联合仲裁机构。现有条件下模式二比模式一更可行,因为其设立更加便捷,成本分担和风险分散更优,仲裁中立性更加突出,能够兼取合作方所长,更有利于国际仲裁人才的培养。联合仲裁机构的性质可明确为仲裁机构法人,内部实行决策、执行与监督权相互制衡的公司化治理。海南自贸港可利用自贸港政策与立法特权,在政策上对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实行“宽进、严管、多支持”,在法律上暂停《仲裁法》部分条款的适用并进行补充性立法。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境外仲裁机构;联合仲裁机构;《仲裁法》修改;国际商事仲裁

  内容提要: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国竞争激烈和地区冲突频发的背景下,加强中俄能源合作对于增进双方政治互信、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社会稳定和环保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关键举措。随着中俄能源合作从传统能源交易扩展至全产业链,现行法律框架已不足以支撑日益加深的合作需求,无法有效应对复杂局面和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引领下,亟须构建全面的法律机制,以深化中俄之间的能源合作。这需要坚持能源安全、能源主权、互惠互利以及绿色发展的原则,全面统筹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安全多重维度,完善能源对话机制,加强投资保护,建立价格协商机制,探索生态保护措施。

  内容提要:违约金调整排除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是长期困扰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探寻私法自治与司法干预的衡平之道。如此可形成一个调和方案,即尊重契约自由,但在不予调整违约金将导致明显不公时借道契约正义,实现司法介入的“矫正”功能。《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8人之危”的主观要件,仅以满足客观要件“对待给付失衡”即认定排除特约无效,系对第151条要件和效果的修改,故不建议从“显失公平”的角度认定此类条款的效力。可基于实务经验并运用动态系统理论重构效力审查体系,以公平原则为“尺”,以对待给付失衡、意思自治、商事风险负担、违约金的性质以及违约金调整权的规范属性等因素为“度”,综合判断违约金调整排除特约的效力。

  作者:冯向辉、李蝶(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与地方治理研究院)

  内容提要:算法的嵌入带来公共治理效率和效果的提升。算法嵌入公共治理至少具有三重内在逻辑,即“数据+算法+模型”的技术逻辑、提升公共治理效能的实践逻辑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逻辑。当算法参与公共治理实践时可能产生技术、法律、社会和伦理四重风险。可以在算法嵌入公共治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其进行风险规制:在事前阶段,制定算法技术统一标准,建立算法影响评估机制,完善算法信息公开制度;在事中阶段,以数据权利制衡算法权力,以算法审计规制算法权力,以人工智能治理原则钳制算法权力;在事后阶段,打通异议申诉渠道,并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与此同时,将法律、道德和文化等外部环境因素纳入考量,对算法风险进行系统约束。

  内容提要:“算法解释”与“算法透明”依然停留在技术治理的层面,而非行为治理。算法商业化应用所造成的生产信息黑箱化,暴露了传统消极行政理念与私法规制体系的局限性,因此须采用积极行政理念赋予政府主导监管体系的合理与合法性。以此为基础,提出算法安全、分级分类、成本效益、精巧规制四大原则。最终以事前算法备案评估、事中公私二元保障的制度体系、事后公益诉讼等一系列制度构建,“夺回”由于“自动化”而丧失的社会生产全流程信息监管权。

  内容提要:“五四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五四宪法”建立的国家监督体系以人大制度为基础,以行政监察和检察监督为重要方式,政协发挥着政治监督的功能。这一体系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丰富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权力运行机制,巩固了中国的领导核心地位。但是,这一体系存在着宪法实施不足、监督内涵缺失和党内监督弱化的问题。以“五四宪法”为参照,未来要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须着力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贯通融合,国家监督体系内部的协调衔接,民主制度和程序的完善便捷,公民基本权利的充分保障。

  内容提要:道德和法律协同治理国家的“德法共治”模式,在人类政治文明的现代化演进中显露出实践症结:道德主观倾向容易超越集体规范的理性限度,而绝对法则理念则容易造成道德意义的退守或隐逸,如制度感觉主义、道德律法主义就是显著表现。中华民族德主刑辅的政治传统、西方政治世界的自然法精神都为疏解这种现代性矛盾提供了历史经验,并在功能互补、价值互动等方面展现出德治与法治相联结的理论空间。德法共治的中国式现代化方案,蕴含着疏解其实践限度的逻辑理路:社会主义法治彰显无产阶级道德理念,使法律制度的纲领意义既能为国家秩序提供底线保障,还能充盈着兼具道义价值的人文关怀;道德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道德规范的教化作用既能为国家治理提供文化支撑,也能转化为公序良俗的制度规定。

  作者: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研究所、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却未规定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对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有连带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本文认为,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法律关系与连带责任保证追偿权的法律关系相同,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仅如此,这种不真正连带债务还存在两种不同形态,第三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是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履行部分债务的是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既不是产生于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也不是产生于请求权让与,而是第三人因其债务履行行为代位取得债权人的债权,有权代债权人之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基本可行,但须适当补充必要规则。

  关键词:债务加入;追偿权;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代位权

  内容提要:企业破产程序是影响“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因素,故有必要推进企业破产程序功能向治理维度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转型,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树立“促就业”目标。该目标在内涵上具有“量”与“质”的双重性要求,其正当性在于对“高质量充分就业”公共政策的积极落实,对企业破产情境下职工就业权的充分保护,且具有坚实的法律支撑,其实现过程具有共治性。中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基、以非破产法为一般遵循、以企业破产法为特别规定的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目标法律体系,但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实践仍存在认识性、协同性、制度性关键缺失。适逢企业破产法修订,应在“促就业”目标建设中坚持中国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破产法中明确“促就业”目标以凝聚主体间目标共识,细化职工就业权内容以强化职工就业自主决策地位,明确“促就业”目标执行事务分工,以法院监督为主导形成协同监督机制,数字赋能主体间“促就业”目标信息沟通,实现“促就业”目标共建共治共享共赢。

  内容提要:污染环境犯罪是在经济与社会剧烈转型期呈现的复杂问题,犯罪治理需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法益的均衡。污染环境犯罪具有深刻的经济与社会根源,多样主体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动机与路径存在显著差异,犯罪治理不能是单一的线性模式。依据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类型及生成路径,需建构包括严格管控型治理、转型引导型治理与监督合规型治理在内的分层治理模式。该模式中涵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刑事社会政策、刑事合规制度、企业合规体系、合规环境建设、转型政策支持、市场调节等多元机制。深入探索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典型的生成路径,建构犯罪治理的多元分层治理模式,有助于生态环境犯罪的精准化治理,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生态文明的整合发展。

  内容提要:环境刑法是否具有行政从属性这一争议,关乎环境刑法的价值定位和功能实现,解决此争议是环境刑法理论发展的应有之义。从实然层面来看,环境犯罪被认为是法定犯。但即使是法定犯,行政从属性也不能一概而论,各部门法的违法性是相对的,环境刑法并非绝对从属于环境行政法。概观环境刑法法益观的发展轨迹,生态法益具有重要价值,环境刑法的绝对行政从属性不符合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环境行政干预与环境刑事干预具有本质区别。从应然层面来看,自然犯和法定犯的界限会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变化。随着生态文明的发展,环境犯罪呈现向自然犯向度的发展趋势。在此过程中,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不断弱化,甚至完全脱离。保持环境刑法的独立性,才能最大化地实现保护整体生态环境法益的最终目标。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裁判是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环。生态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呈现出以下特征:二审案件数量较多;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高。从积极方面理解,生态环境刑事裁判充分发挥了审判监督职能和司法能动性,保证定罪量刑的公平合理性。但从消极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包括:一审裁判结果争议较大,导致刑事裁判的权威性受到冲击,二审裁判挑战刑事诉讼传统程序性价值,诉讼程序陷入公信力危机。针对这些问题,在环境犯罪二审程序中应坚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量刑的区分化保障环境司法的协调性;同时,通过规范环境司法鉴定意见的适用,引入隔离式量刑程序,保障一审的裁判效果;从多角度完善生态环境刑事司法制度,提升生态环境刑事裁判的司法效率及社会效果。

  内容提要:新兴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推动学术期刊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也给数字化出版带来了诸如版权签约与授权级别之间平衡难以把握、作品邻接权主体侵权行为多发等问题。加强数字版权保护,解决数字侵权问题,已成为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学术期刊相关主体数字版权保护意识不强、新技术与版权保护实践契合度不高、法规制度相对滞后等。应对之策是在增强学术出版相关主体版权意识的基础上,推进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及版权保护标准的统一,制定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实践先于立法的诉讼制度,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有效化解单一公益诉讼模式局限性,显著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等重要功能。但囿于当前法律对于公益两诉一并审理尚未从制度上予以确立,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诉前程序、级别管辖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因此,需要不断探索优化路径来突破两诉衔接上的困境,从而构建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益“两诉”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具体措施大致包括取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改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明确举证责任,强化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

  内容提要:《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旨在保障的居住权利,但对于强制执行中居住权的处置缺少规定。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居住权,不仅应从形式标准判断其居住权是否设立,还应从房屋的使用状况、居住权的设立时间以及是否支付对价等方面对其真实性予以实质审查。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与顺位规则,案外人的居住权优先于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与后设立的抵押权。居住权根据功能不同可分为人役性居住权和非人役性居住权。其中,人役性居住权以保障特定主体的基本生存居住为目的,其实现需要房屋所有人的配合,若案外人能够证明强制执行将妨害其人役性居住权实现,则可排除强制执行。在居住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时,设有居住权的房屋以“带居拍卖”为原则,仅在居住权影响在先抵押权实现时可“除居拍卖”。在“除居拍卖”时,居住权人有权要求相应补偿,或者可以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并取得对房屋所有人的债权。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居住权人均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对各个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政府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数字法治政府作为现代政府治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政府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加强政府的法治化建设。首先,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下,政府的决策和服务往往依赖于人力资源,出现效率低下、监管不力等问题。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有效克服这些问题,提高政府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实现智慧型政府的目标。其次,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数字法治政府治理有着三重技术困境。第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可能导致政府决策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政府的治理效果。第二,人工智能技术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隐私方面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第三,人工智能技术的高度自动化和智能化的特点也可能对就业和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第四,为了破解人工智能赋能数字法治政府治理的技术困境,需要相应的政策法律纾解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制定预防、应急和长期的政策治理策略,在放权和管制方面实现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等。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数字法治政府;治理机制;技术困境;政策法律纾解方法

  内容提要:欧美两次跨境数据流动合作失败是基于欧盟对美国新型网络间谍行为的关切,但国际法缺乏对于网络间谍行为的有效规制,以欧盟法处理网络间谍问题也面临着说理困境与诸多批判。欧美两次跨境数据流动合作失败所揭示的境外情报机关向境外企业获取数据的问题对我国具有警示作用,我国也存在未能明确约束境外机构向境外企业调取数据的行为、追究境外机构法律责任的门槛较高、追究境外实体法律责任面临执行和国家豁免的障碍等问题。在国际法层面,我国可以考虑在国际条约中对于情报机关获取信息做出限制,在国际谈判中推广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模式,尤其注重涉国家安全数据的保护,并逐步推动国际法在规制网络间谍中的适用。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制网络间谍行为的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解释国家安全,采取出口管制和反制裁措施惩治网络间谍行为。

  内容提要:在国际形势迈向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治理结构存在明显弊端,极易被“极化政治”所裹挟,导致国家间的二元对立,进而减损国际法的权威与效用,不利于维护大国之间有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从实践来看,不应以形式的二分法来僵化“国际法主体”这一概念,而应强调国际法中“对世义务”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在契合,秉持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具体而言,要转变国际法治理结构合法性存在与有效性运作的政治理念,以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来构建国际法规则体系;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根本价值导向,通过国际法秩序的“稳妥性重构”来实现国际法体系下多元行为主体的和谐共荣;要对国际法渊源效力层级制度体系进行反思性批判,维护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则之间的复杂动态平衡,构建多元共治模式的国际法效力体系。

  内容提要:近年来兴起的案件繁简分类是程序分类之外新的分类环节,多以智能与人工结合方式划分案件繁简,但运行中存在分类结果失准、人员分配与考评机制不当等理论与实践困境。随着实践发展以及受法院考核影响,多地法院逐渐转变为案由加标的额的简化识别模式,但其内部逻辑已然偏离繁简分流的价值追求。作为“非过程性”司法环节,案件繁简识别的智能模式具有多方面理论支撑,而法社会学理论则推论出两种模式的兼收并蓄。由此,对于司法界的不同期待,长远来看应继续完善智能化分流模式。技术层面可描述法官理性、采纳考核指标、探索高阶技术运用;司法层面可实行繁简识别环节适度推后;配套辅助层面可优化人案配比等,助力在数字时代取得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理想效果。

  内容提要:法治教育是一种协同教育,强调法治教育的协同性并对这一协同过程进行有机保障,可促进法治教育目标和效果达到预期。推进法治教育的政治保障,意味着具有政治内蕴的法治教育的建立;通过普法责任制的有效确立,形成有组织的法治教育常态;需要特定的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知晓、认同和维护法治教育的特定属性和价值关系;需要构建和法治教育协同格局相适应的经济保障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和加强法治教育的协同保障能力,就是通过引导、组织、投入、协调和配置等过程,使得法治教育这一全面依法治国子系统工程发挥更好的实践功用。新时代法治教育的协同保障,既是高质量教育体系不断构建和发展的体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彰显,更是法治教育中国实践蓬勃发展的生动写照。

  内容提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破除多元要素流通的行业和地域壁垒。因受地方保护主义等的不当影响,部分民营企业利益因内部人员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而受损。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不仅损害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利益,而且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在“秩序”“廉洁”和“效用”三重价值指引中,职务侵占犯罪的风险预防具有现实意义。囿于职务侵占犯罪存在行业特殊性和证据线索的隐蔽性,加之民营企业内部合规机制不健全,使得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效果有限。未来民营企业须从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两个视角,寻求职务侵占犯罪风险预防的程序规制路径。职务侵占犯罪风险预防的内部治理机制涵盖举报激励、信息共享和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提升外部监管质效应着力构建职务侵占犯罪预防的数据系统网络、推进职务侵占犯罪风险预防的跨部门协作监管平台建设以及强化案件查办的工作联系网络功能。

  作者:赵东、袁培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罪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为优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需对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受贿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为原则,降低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立案门槛,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治理力度推向了新高度。在此背景下,建构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受贿犯罪治理体系是能动司法兼顾“治罪”和“治理”效果的基本前提。可从确立“惩”“防”兼顾的治理理念、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廉洁合规计划、严密信用监管体系、完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机制等方面着手,以更好保障我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阳平、李涵笑(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

  内容提要:治理民企行贿对于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建设廉洁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长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对民企行贿行为基本形成了“惩处型”治理模式,表现为“宽严相济”“纪法共治”“受贿行贿一起查”“多元联合惩戒”特征。该模式与域外企业行贿罪治理模式既有相通之处,也存在显著中国特色,反映了我国反腐败制度和实践的国际通用性与本土性。对民企行贿的治理应立足现有模式的生成逻辑与优势,针对存在的短板,借鉴域外企业行贿罪治理的有益做法,向“标本兼治型”治理模式转型,在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制度等方面全面革新,综合施策,实现民企“不敢、不能、不想”行贿的局面。

  内容提要:在新时代中国环境法治的议题中,环境治理体系的核心环节——环境行政执法是实现生态文明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传统“强制型”“威权型”的环境执法模式,已经显露出无法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的局限性。基于习生态文明思想的系统整体要求,本文主张建立整体化执法理念,推动环境执法从“强制型”向“共治型”的演变,通过对传统环境行政执法的“纠偏”,以便更好地适应包容性强、多元共治、刚柔并济、平等协商、协同互动治理目标的综合实现。为达成这一目标,本文基于系统整体观提出环境治理体系制度层面的深度优化策略,其中包括各类沟通性、非高权性环境行政行为的扩展应用,以及环境执法资源配置的精细化调整。这些措施旨在构建更加灵活和协同的环境治理机制,以适应现代社会多元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内容提要: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充分填补、有效救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检视相关规范文本与法治实践不难发现,当前我国业已建立起以政府索赔为主导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但其在运行中却存在法理基础不清、法律定性不明等理论质疑,同时面临政府行权模式分散、索赔权与监管权“重叠”“冲突”、多元主体缺乏必要联动等实践困局。鉴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共享性及公共性特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理论基础应回归公法框架寻求合理解说,据此可将其定性为“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公权行使之新样态。就其规范进路而言,我国应结合国家机构改革之发展趋向,以新一轮《海洋环境保护法》之施行为契机,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设置“分散式监管+集中式索赔”的权限运行模式,明确“行政监管优先、索赔诉讼补充”的行权规则,并实现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及环保组织等多元索赔主体之间的有效联动。

  内容提要:集体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未受到足够的关注,成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试点之间的“空白地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集体自然资源具有资源属性和生态环境价值,承载公共利益,应将其认定为法律上的公物,在损害救济制度上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规则。应构建农村内部的自然资源监督机制,集体经济组织为所有权行使主体,赋予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职责,例如对自然资源损害的发现与及时报告职责。应建立集体成员的派生诉讼制度,当集体经济组织怠于履行职责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集体成员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向行为人主张集体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救济上,形成“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三阶链条。

  内容提要:当遭遇重大自然资源损害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可能兼而有之。然而,在规范和实践层面,自然资源损害陷入“碎片化”救济之泥淖,规范维度表现为救济程序设计的“杂乱无序”与“叠床架屋”,难以形成制度合力,司法场域表现为民刑救济由于“因循守旧”的僵化思维而“顾此失彼”,无法统筹民刑责任。为此,有必要运用一体化之思路,以系统论为理论指引,融贯自然资源损害民刑救济机制于一体,确保学理层面的合法、正当;实践中亦应在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下实现自然资源损害问题的一次性解决。在畅通自然资源损害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之法治路径层面,应以“便捷高效、全面合理地救济自然资源损害”统领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之构建,将救济主体明确统一为人民检察院,最终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同时涉及民事与刑事领域的自然资源损害案件,构建证明标准民刑区分对待,赔偿与罚金刑统筹适用等机制一体化的内部规则。

  关键词:自然资源损害;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统一管辖

  内容提要:伴随着乡村振兴背景下大量资源的下乡,调研地区的新乡贤群体正在积极参与村庄的治理活动。从产生机制上看,新乡贤的治村行动主要基于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治理需要而产生,其作用在于弥补正式治理的不足、降低正式治理的成本以及规避正式治理的法律风险。从行动主体上看,新乡贤治理行动的功利性色彩更加明显,缺乏持久的社会和文化动力支撑。在某种程度上,新乡贤群体开展的基层治理活动是国家资源下乡背景下基层社会出现的一种暂时性现象,并不构成基层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变革。从长远来看,强化新乡贤群体的社会文化色彩,形成一种稳定的多元共治格局将更加有利于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

  内容提要: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基础性工程。深化农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提升公民法治素养的必由之路,更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法治文化建设在苏南农村基层有着参与主体、外部保障、建设形式上的独到之处,但其整体仍处于法律知识普及不够深入、法治思维有待形成、法治信仰亟待建立的状态。农村基层的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实现与民间传统文化融合、与党规同频共振、增强主体互动、提高外部保障等目标,从而为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牢固的法治保障。

  内容提要:南宋地方官在受理杀人案件后,会围绕被害者的尸身、加害者的主观心理、犯罪行为与被害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者近亲的表现等进行证据调查,只有整个证明体系“理不可疑”,才能定罪量刑。由于制度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官民之间循此展开诸多博弈,这一证明体系往往会出现缺环,从而形成疑罪。又由于侵犯法益的严重性不同、面临的司法监督程序有别,相比于犯奸疑罪,地方官对杀人疑罪往往采取穷究到底的姿态,这也与立法上针对疑罪并行规定了赎刑与刑讯两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案密切相关。

  内容提要:电信网络诈骗罪不是有权机关确定的法定罪名,但司法规范性文件为其设定了独立的罪状并配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因而其实质上是一种准罪名。与普通诈骗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罪具有手段的技术性、状态的非接触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和组织的共犯性等构成特征。其中,手段特征是核心特征,状态特征是派生特征,二者均是内部性特征,而对象特征和组织特征是外部性特征,是基于合理划定调整范围的政策需要而设的。基于这四个特征,可以合理划分电信网络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等犯罪的界限。

  内容提要:在共犯教义学框架内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对网络空间下犯罪帮助行为的新特征观照不足,偏离了本罪增设的价值前提和预期目的,容易走向过度限缩本罪适用范围的另一个极端。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应充分考虑本罪增设的时代背景和目的考量。以刑法规范确证机能的合理实现为解释原则,立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适用难题,承认在“明知”判断中确立推定规则的合理性,并作出一定限制。将“犯罪”理解为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例外地包括因客观条件无法查证是否符合罪量要求的犯罪行为。着重把握主观认知内容或客观行为类型上的差异,以准确界定本罪与其他犯罪共犯或正犯的罪间关系。对“情节严重”的判断应以行为人主观上规范违反的恶性为主,交由裁判者综合判断。

  内容提要:作为组织体犯罪治理具象化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得到广泛关注,且体系化、立法化初显端倪。从主体与功能认知维度,上位的组织体犯罪原因与体系化治理在理论上亟须探索与证成。马克斯·韦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分析框架可以用于讨论组织体犯罪归因与治理路径,也便于理解当前“纸面合规”的困境与实质审查标准的应然价值遵循。构建组织体犯罪的治理体系应当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层面展开:一方面,应着力提升价值理性对组织体的规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工具理性的现实支撑作用,从而有效实现组织体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融合互动;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侧重于最为关键的三个领域,即犯罪类型层面的电信诈骗独立成罪、组织层面的合规建设、核心要素层面的个人信息处理规范等。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对于提高监察调查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良好衔接具备极其重大作用。检察监督说并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理论基础,从监察机关的权力性质和权力运行方式上看,监察独立说更为合理。在介入目的上,调查协助与公诉准备两个功用并不冲突,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双方的目标完全可以兼顾,实现有效平衡。在具体实践运用中,应当准确把握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启动方式、介入时间以及反馈机制。在下一步机制优化中,应重点厘清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制定具体规则,明确各自权力边界,提升法律位阶,增强制度刚性,以更好地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内容提要: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转型升级,然而,对于建设何种法治中国,以及如何建设此种法治中国,当下中国法学界仍旧没有达成普遍的共识,这直接掣肘法治中国话语体系的建构。鉴于此,为求造就新的历史时代对于法治观念的祛魅与再启蒙,以期为法治共识的达成初步扫清智识层面上的障碍,继续丰富、发展、夯实中国法治实践命题的理论根基,当代中国法律人客观上需要从矫正法律移植中的“偏食”取向、强化对法治运作实然状态的理解以及均衡调配三类法治理念等三重基本维度着力,真正立足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政治构造,“以中国为方法”,努力破除根深蒂固的“一元普适主义法治观”,建构并形成一种崭新的、具有自身主体性的法治话语体系,藉此丰富人类法治实践的内涵。

  内容提要:“人民的两个身体”是理解近代以来“人民”话语变迁的一个重要理论框架。现代宪制理论中的“人民”由两种不同的“身体/形态”构成,既包括作为“政治身体”的“抽象人民”,也包括作为“自然身体”的“具体人民”。这一理论的建构,最初发端于近代的英美,围绕着如何建构“抽象人民”与如何对待“具体人民”这两条主线展开。“抽象人民”的建构在近代英国完成了从有机论到契约论的转型,并在美国成文宪法中获得了日常“在场”的可能。“具体人民”(“民众”)在近代英美宪制中的地位不断的提高,并通过多元的代表制获得不同程度的政治参与,但真正的民主权利依然受到严格限制。近代英美“人民”理论诞生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之上,其内在理论困境一直延续至今。

  内容提要: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中国传统民主形态的发展,也呈现了一种新的民主政治的普遍理论与实践。本文旨在揭示全过程人民民主背后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通过从规范到实践的对话,对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政治实践的理论优势进行意识形态论证。本文将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基础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深度结合,着重探讨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