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环罚〔2024〕14号
发布时间: 2024-10-15 作者: 酸雾废气处理设备
3个生产车间,共3条制浆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每个车间均配套建设有废水管道和沉淀池,项目生产废水一部分循环回用,一部分废水经废水收集管道进入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产生的废气经配套建设的水膜除尘处理设施除尘和脱硫处理后通过25米高烟囱排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公司建设的造纸项目属于名录内“37.纸浆制造 221*;造纸 222*(含废纸造纸)”中的“全部(手工纸、加工纸制造除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经查,你公司未依法报批造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于2022年6月份开始建设,2024年2月份建成所有生产线#车间于2024年2月份建成、3月份投产,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
2024年6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造纸项目正在生产,其中1#车间有4条造纸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正在生产。
1.2024年6月21日我局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各1份。
证明:2024年6月21日检查时你公司造纸项目已建成已建成生活办公区、仓库、3个生产车间,共3条制浆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日我局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19张)。
X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建设的造纸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
1#车间于2022年9月份建成投产,2#车间于2023年3月份建成投产,3#车间于2024年2月份建成、3月份投产。4.2024年6月21日你企业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
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刘海林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7.2024年7月8日你企业来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8.2024年7月8日我局收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节选1份。
10.2024年8月13日你企业来提供的1#车间部分电费通知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共17张)。
11.2024年8月13日该企业来提供的合浦金福宝纸业有限公司造纸项目投资清单1份。
12.2024年9月2日我局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13.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集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
14.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关于对小造纸厂违法生产问题的举报》复印件1份。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造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造纸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
提交了《申辩陈述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你公司针对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北环责改〔2024〕15号和北环责改〔2024〕16号)作出回应,你公司由八位参战老兵筹资注册成立,由于知识水平有限,认为纸厂充分的利用循环水资源,污水又进入过滤沉淀在排入污水管网不外排,除烟除尘也进行水膜细化处理,从原料及整个生产过程没有一点有害有毒物质产生,对环境均无破坏和污染,自以为会很快取得相关手续的批复。二年来,你公司因申报手续未获批准未能正常生产运营,做做停停,由于纸厂太多,产品供大于求,价格低迷,目前除了能发放工人工资和维持公司运转外,基本上没有盈利。二是认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你公司的情况阐述清楚,所列举数据也客观事实几乎无误,并无非议。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意见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公司针对《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北环责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造纸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
“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伍佰柒拾贰元整(¥58572)的决定。(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肆佰叁拾贰元整(¥268432)的决定。综上,我局对你公司共计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柒仟零肆元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98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一楼)(联系人:范雪萍,电话)领取一般缴款书,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2.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
:涉案项目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取值3;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3.
a违法行为维持的时间年6月份开工建设,2024年2月份建成所有生产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4.
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
1#车间于2022年9月份建成开始投入试产,2#车间2023年3月份建成投产,3#车间2024年2月份建成、3月份投产,2024年6月21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4.
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于2024年9月2日对该公司做复查,发现该公司1#、3#车间已停产,2#车间正在生产,认定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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