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新规:风光项目未环评不审批红线内项目不改扩建
发布时间: 2024-12-29 作者: 废水处理设备
0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开展绿色风电、绿色光伏发电专项研究。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大在陆域风电、光伏发电生态环境影响、保护关键技术、监测手段等方面的科研投入,进一步弄清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生态环境影响的途径、机理以及长期累积性效应,为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布局提供基础支撑,降低潜在生态环境风险。
近年来,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项目开发迅猛发展,年均新增装机容量持续增加,开发技术不停地改进革新,产业规模逐步扩大,“风光+”新业态不断涌现。截至2024年6月,风电、光伏发电装机总规模已达11.80亿千瓦,占全国电力总装机的38.44%,光伏发电、风电装机首次超过水电成为第二、三大电源类型。然而,随着新能源行业爆发式增长,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布局日益临近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生态环境脆弱区、人口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所带来的噪声、光影闪烁、固废等综合污染治理难度和生态保护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文件提出,在编制陆域风电、光伏发电专项规划或具有规划性质的开发建设方案(清单、计划)时,应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陆域风电、光伏发电专项规划或具有规划性质的开发建设方案(清单、计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三)中环境敏感区的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陆域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及其他风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应填报登记表;利用建筑物表面建设或居民家用的光伏发电依法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议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中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新建装机容量20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行业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科学指导规划布局和项目选址。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集中布局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在油田、气田、采煤沉陷区等受损非耕地区,可因地制宜布局风电、光伏发电;在中东部土地资源紧张地区,考虑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宜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
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的优先保护单元,审慎布局大规模风电、光伏发电。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选址布局应当避让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天然林地等环境敏感区,其中风电项目选址布局还应避让重要鸟类迁徙通道及重要栖息地(繁殖、越冬停歇地、集群飞行活动区域),光伏发电项目应进一步避让除鸟类以外的其他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要迁徙通道及栖息地、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等。
文件提出,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强化项目建设区域及周边野生动物分布及活动情况调查,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等,合理布置红外观测设施设备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连续监测,针对性做好保护工作。原则上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距离林草部门发布的重要候鸟迁徙通道边界不少于1.6公里。
对周边存在鸟类集群分布的区域,应开展系统性评估,合理优化风电场夜间灯光,在风机、升压站、集电线路设置警示涂装、驱鸟和智能感知启闭一体化装置等,探索开展以保护鸟类为目标的风电生态调度措施,降低对鸟类的伤害;涉及林草部门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风电项目,应优先采用低噪声叶片。
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工程设计时,应进一步避让保护野生植物及地方特有种的重要原生生境,合理确定风机机组位置和光伏方阵布置,减少对植物群落和物种资源的影响。
充分考虑风电机组不同频率噪声及不同声源的叠加影响,重视风电机组光影闪烁影响,合理优化风电场内微观选址、布局,应通过科学预测,基于噪声、光影闪烁防护需求,新建风电项目的风机应距离周边居民、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不小于700米,优先选用隔音防震型电机、减噪型变速齿轮箱、减速叶片、低噪声偏航刹车片等组件和设备,可采取实施风机声源消音降噪处理、设置气动减振装置和隔声屏障、提高启动和偏航转桨风速控制、安装噪音智能控制管理系统、降低风机负荷、强化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已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现有法律和法规规定来管理,原则上不做改造升级,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退役后由发电企业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退役拆除前,发电企业应在开展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退役期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设施设备拆除和生态修复方案,做好拆除和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不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永久性破坏。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已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设施设备拆除和生态修复方案,应征求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意见。
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组件及储能设施更新和退役产生的固态废料,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开展回收、利用、处置,发电企业应依法承担退役设备处理责任,不得擅自以填埋、丢弃等方式非法处置退役设备,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态废料。
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组件及储能设施回收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执行退役设备无害化处置的污染控制要求,确保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减少终端固体废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建立健全风电、光伏循环利用产业链体系,鼓励在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及周边配套建立循环利用产业园,引导退役设备就地、就近、集中拆解,支持退役设备在区域间协调利用,切实提高循环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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